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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9.9元餅幹把淘寶賣傢告上法庭,法院:支持維權

市民李先生在淘寶某店鋪購買瞭一盒價值9.9元的蔓越莓曲奇餅幹,收到商品後發現沒有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等標示……

2018-03-13 14:20

來源:南方日報


珠海市民李先生在淘寶某店鋪購買瞭一盒價值9.9元的蔓越莓曲奇餅幹,收到商品後發現沒有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等標示,李先生認為自己買到瞭假冒偽劣產品,因此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退還購物款9.9元以及賠償1000元。近日,香洲法院審理後依法判令淘寶賣傢王某(化名)返還購物款9.9元。

案發2016年1月19日,李先生在淘寶某店鋪購買瞭一盒蔓越莓曲奇餅幹,共付款9.9元。李先生在收到餅幹後發現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QS標記以及生產廠傢的信息標示,李先生隨後通過阿裡旺旺質詢賣傢王某,淘寶賣傢王某承認瞭沒有標示的事實。

李先生認為,按照食品安全國傢標準,預包裝食品應清晰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同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靜電機保養賣傢銷售產品沒有法定標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於是李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賣傢退還購物款9.9元以及賠償1000元。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以涉案產品沒有合法標簽、說明為由,要求賣傢王某賠償人民幣1000元,而涉案產品為餅幹,餅幹上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標示並不會直接影響到餅幹的質量,也不會對李先生造成誤導。李先生如果認為餅幹存在過期等安全問題,應當另行舉證,而李先生並沒有另行提交證據,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所以不予支持李先生關於賠償的訴訟請求。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涉案產品沒有合法的標示,損害瞭李先生的知情權,對於李先生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貨款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據此,香洲法院判決淘寶賣傢王某向李先生返還購物款人民幣9.9元。

【法官靜電除油煙機價格釋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所賦予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的權利的前提是生產、銷售的食品其本身質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本案中李先生主張購買的餅幹沒有生產日期等標示,該瑕疵既不能證明食品安全存在問題,亦不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李先生也未主張淘寶賣傢王某銷售的餅幹存在質量問題,僅以無生產日期等標示為靜電抽油煙機由主張十倍賠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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